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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税说明
2012年3月28日,在海外购领域注定是个不平凡的日子。先来看看相关信息吧:海关即日起执行新的政策,所有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清关手续,也就是说,暂停所有境外快递、打包,转运公司的EMS清关资格,只有使用对方国家邮政企业经邮政网络承揽的,按照万国邮联规定单式并交由中国邮政在大陆投递的包裹可以使用。这意味着,目前大多数通过境外快递走邮关的转运公司的业务都没有办法继续正常开展(特别是华人快递,将被国家监管),而不仅限于某个口岸是否开通。(注:本店铺一直都使用 USPS EXPRESS 美国国家邮政邮寄包裹,属于国家邮政企业经邮政网络承揽,可以说此政策对本店铺没有任何影响。那些靠 “华人快递” 吸引买家的时代,就要过去了)
第二个信息是今天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文,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新政策对产品的分类、完税价格做了一定调整,并直接将电子产品的10%税率写入完税价格表。部分电子产品的完税价格有了变化,例如摄像机由原来的200w以上像素10000*10%=1000降低至不分像素4000*10%=400,投影仪由15000*10%=1500降低至5000*10%=500。另外,完税价格与实际价格差距超过2倍即可申请根据购买凭证确定完税价格,应该算是与时俱进的调整。
★ 2011年1月2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从1月27日起,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进口税率,从20%调整至10%。这意味着,之前备受关注的iPad进口税,将从1000元降至最高500元,最低300元。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注:下划线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近来咨询关税的买家比较多,在此做一个总的答复。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2010年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此前这个标准最低为400元,此次被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 卖家解读
货物和物品的区别是关键,我们的所有包裹都是从美国直接邮寄给国内的买家,不在国内中转,因此不存在“进境后再出售或出租”的情况,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可以认定为物品。
★ “50元”是税额不是价格
对于50元免税额,一些市民将新措施理解为“寄进来价值50元的商品就征税”。实际上,“50元免税额”是指“应征税额”。对于“应征税额”海关有一份《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6月海关总署修订的版本,今年9月1日的政策调整涉及对这张《价格表》的修订。
《价格表》给每一种商品列出一个“完税价格”以及相应的“税率”,例如“香水”在表中的“完税价格”是100元人民币,“税率”是50%,即邮寄入境的任何牌子任何品种的香水,海关统一按100元一瓶计算,乘以税率50%,其“应征税额”为50元。按原来的规定,一次寄10瓶依然免税,而新规定实施后,想免税的话,一次只能寄一两瓶。
★ 因此从美国直接邮寄给国内买家的包裹只要在个人自用的合理范围内,没有关税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但是关税最终还是取决海关,尤其是各地方的海关执行标准和力度可能不同程度的出入。如果买家的包裹被海关抽查到,那么关税就要由买家支付了。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提到: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 那么包裹如果被抽查到,需要缴纳关税,关税额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首先,进口税税率。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其次,进口税缴纳。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 万一关税额太高,买家是否可以拒签包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和缴纳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提到: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纳税义务人拒绝缴纳关税,有可能被海关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明确的指出:
第九条 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因此如果您的包裹被海关核实需要缴纳关税,海关会通过 EMS 发快件的方式, 或者直接电话联系您本人,请积极配合海关工作,及时补交关税。如有必要我们也会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此海关总署发布的最近条例,只限于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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